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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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全国 |
市、区人民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占用太多的土地,形成垃圾包围城市的恶劣环境,而且会对大气环境、地下水源、土壤和农作物造成污染。垃圾中的有机物变质所散发的大量有害气体进入大气会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与健康:垃圾中的有害物质溶入地下水、渗入土壤.会造成对地下水源及土壤的污染,危及周围地区人民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并且此类污染的危害很难消除。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家政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物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物清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档案整理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