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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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受理条件:
满足所列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条件即可申请: 1.符合《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符合《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道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设定依据: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道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版)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审批的或者由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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